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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事例等候民事诉讼收效裁判成果构成耽搁申述期限的合理事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12-20 12:02:13 来源:自媒体 作者:行政涉法研究

原标题:​最高法院事例 :等候民事诉讼收效裁判成果,构成耽搁申述期限的合理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榜首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不行抗力或许其他不归于其本身的原因耽搁申述期限的,被耽搁的时刻不计算在申述期限内。”该条规则耽搁申述期限的“其他不归于其本身的原因”,是指除不行抗力以外不能归责于申述人本身的合理事由。比方,当作为被诉行政行为根底的生意、共有、赠与、典当、婚姻、承继等民事诉讼尚处于继续状况,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对申述人的权利义务形成实践影响,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成果为条件时,申述人不行能在其时就对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此刻,等候民事诉讼收效裁判成果,就可以构成该条规则的耽搁申述期限的合理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子挂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八条也正是根据上述法理作出规则,即“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申述期限内”。一起,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前述事由耽搁申述期限,申述人在民事裁判收效条件起行政诉讼的,假如经检查契合申述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而不能以超越申述期限为由驳回申述。

(2018)最高法行申6716号

再审恳求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云英,女,1944年8月25日出世,汉族。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事青。

行政机关负责人蒋志刚。

托付代理人禹勇,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邵阳市疆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桂楚。

行政机关负责人蒋卓斌。

托付代理人胡海江,湖南省邵阳市疆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托付代理人赵富澄,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柳松柏,男,1967年12月10日出世,汉族,系肖云英之子。

一审原告柳松林,男,1969年12月29日出世,汉族,系肖云英之子。

一审原告柳慧玲,女,1998年3月18日出世,汉族,系肖云英之女。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陶楚兰,男,1970年7月13日出世,汉族。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晏阳辉,男,1978年9月20日出世,汉族。

再审恳求人肖云英因与一审原告柳松柏、柳松林、柳慧玲诉被恳求人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邵阳市政府)、湖南省邵阳市疆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邵阳市疆土局)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陶楚兰、晏阳辉土地行政挂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748号行政裁决,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检查,并于2018年12月6日在本院榜首巡回法庭安排各方当事人进行揭露问询,再审恳求人肖云英,被恳求人邵阳市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蒋志刚及托付代理人禹勇,被恳求人邵阳市疆土局行政机关负责人蒋卓斌及托付代理人胡海江、赵富澄,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陶楚兰,到庭参与问询。一审原告柳松柏、柳松林、柳慧玲,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晏阳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检查完结。

肖云英恳求再审称:(一)2015年6月8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肖云英与陶楚兰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胶葛一案时的举证质证程序中,陶楚兰提交了邵双清国用(2011)第预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预××号疆土证)作为根据,但肖云英实践于2016年11月25日在该院复印根据时才知道该证内容,且不知道诉权和申述期限,应当适用两年的申述期限,其于2017年1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超越法定申述期限。二审裁决确认已超越申述期限过错。(二)邵阳市疆土局是本案适格被告。邵阳市政府、邵阳市疆土局及陶楚兰、晏阳辉均未供给任何根据证明颁布预××号疆土证有合法现实根据,颁证的权属来历不清,程序违法。肖云英与陶楚兰签定的《联建新住宅协议书》仅授权陶楚兰处理联建新住宅一栋的规划手续和土地手续,并未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肖云英没有供给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挂号的恳求书、身份证明或托付书给陶楚兰,颁证时肖云英也未参与。综上,恳求吊销二审裁决,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

邵阳市政府答辩称:2015年6月8日,肖云英在其与陶楚兰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胶葛案的庭审中现已知道颁布预××号疆土证的行为,最迟应在2015年12月7日条件申述讼,其于2017年1月16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显着超越申述期限。引发胶葛的根本原因首要在于肖云英与陶楚兰的《联建新住宅协议书》,归于典型的民事合伙胶葛,肖云英应经过民事诉讼处理。二审裁决确认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程序合法,恳求驳回肖云英的再审恳求。

邵阳市疆土局答辩称:预××号疆土证署名机关是邵阳市政府,不是邵阳市疆土局,邵阳市疆土局无权核发疆土证,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肖云英的申述显着超越六个月的法定申述期限。二审裁决确认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程序合法,恳求驳回肖云英的再审恳求。

陶楚兰未提交书面定见,其在本院问询中口头述称:肖云英的申述已超越法定申述期限,预××号疆土证原始档案丢掉不影响该证实在存在且合法有用的现实确认,陶楚兰已将其一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案外人钟金莲,该证原件现由钟金莲保管。恳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柳松柏、柳松林、柳慧玲及晏阳辉均未提交书面定见。

本院经检查以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预××号疆土证的挂号行为。尽管邵阳市政府、邵阳市疆土局、邵阳市疆土局双清分局均无法供给预××号疆土证的原始档案资料,该证原始档案资料已丢失,但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该证实在存在,结合肖云英与陶楚兰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胶葛一案状况剖析,本院确认预××号疆土证实在存在。本案争议焦点为肖云英的申述是否超越法定的申述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榜首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四十八条榜首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不行抗力或许其他不归于其本身的原因耽搁申述期限的,被耽搁的时刻不计算在申述期限内。”该条规则耽搁申述期限的“其他不归于其本身的原因”,是指除不行抗力以外不能归责于申述人本身的合理事由。比方,当作为被诉行政行为根底的生意、共有、赠与、典当、婚姻、承继等民事诉讼尚处于继续状况,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对申述人的权利义务形成实践影响,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成果为条件时,申述人不行能在其时就对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此刻,等候民事诉讼收效裁判成果,就可以构成该条规则的耽搁申述期限的合理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子挂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八条也正是根据上述法理作出规则,即“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申述期限内”。一起,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前述事由耽搁申述期限,申述人在民事裁判收效条件起行政诉讼的,假如经检查契合申述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而不能以超越申述期限为由驳回申述。本案中,肖云英与陶楚兰因《联建新住宅协议书》引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胶葛民事诉讼,肖云英于2015年6月8日在该民事诉讼庭审质证过程中得知预××号疆土证。肖云英与陶楚兰签定的《联建新住宅协议书》,是陶楚兰恳求处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挂号的权属来历根据,被诉的预××号疆土证颁证行为是否对肖云英的权利义务形成实践影响,需以该民事诉讼的裁判成果为条件。 根据行政法上的信任准则及司法终究确认准则,该民事诉讼一向处于继续状况且至今没有审结,预××号疆土证将陶楚兰挂号为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之一,是否对肖云英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践影响也处于待定状况,肖云英不行能在该民事诉讼庭审时即提起对预××号疆土证挂号行为的行政诉讼。只要在该民事诉讼裁判收效后,肖云英才干确认预××号疆土证挂号行为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实践影响。肖云英于2017年1月1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明显没有超越法令规则的六个月申述期限,尽管其没有等候该民事诉讼裁判收效即提起行政诉讼,但其申述契合申述条件,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妥。二审裁决确认肖云英的申述超越法定申述期限并驳回其申述,适用法令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肖云英的再审恳求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榜首、四项规则的应予再审的景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说》榜首百一十六条榜首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刘艾涛

审判员  龚 斌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超

书记员 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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