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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大欢喜云南一镇政府副主任科员与儿子涉恶同庭受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12-28 21:30:58 来源:自媒体 作者:马龙生活网

原标题:皆大欢喜!云南一镇政府副主任科员与儿子“涉恶”同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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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至26日,云南昭通市镇雄县法院在彝良县法院异地公开审理了一同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的涉恶团伙案, 以陈某双、胡某宽为首的12名被告人被公诉机关指控冒犯不合法采矿罪、波折公事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我国庭审公开网对庭审进程进行了同步直播。

令人唏嘘的是

曾是盐津县柿子镇政府副主任科员的胡某宽

及儿子胡某一起参加了该涉恶团伙案

双双坐上被告席,分外引人重视

公诉方指控:12名被告人冒犯4项罪名

1.不合法采矿

2.敲诈勒索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双为获取不合法利益,屡次纠合胡某宽、严某等被告人,到被害人也是被告人的石某忠坐落彝良县两河镇田黄村施家场开办的砂石厂,对石某忠进行要挟、阻挠施工,石某忠被逼给3名被吿人共50000元。

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双、胡某宽、严某以被害人石某忠砂厂过界采砂为托言,对石某忠进行要挟并阻挠施工,强行索要40000元。

2016年冬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双以被害人石某忠等人运营的砂石厂占用其砂厂地盘为由,驾车到石某忠运营的砂石厂阻挠施工,并强行向石某忠索要20000元未果。

2015年8月,被吿人陈斗双在让被害人胡兴强代为收买 笋子期间,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笋子质量欠好为托言,强行向胡兴强索要21500元。

3.波折公事

2017年底,被告人陈某双、姜某红以在彝良县两河镇田黄村施家坳树立搅拌站的名义开办砂石厂。2018年4月27日,该砂石厂擅自改变用电用处,被彝良县两河镇政府及彝良县供电公司断电并贴上封条后,两被告人私自撤除封条、康复用电。

同年6月7日,彝良两河镇政府和彝良县供电公司的7名工作人员前往该砂石厂履行断电,被两被告人安排人员到现场阻挠并要挟、恫吓,致使工作人员不敢断电,导致砂石厂持续不合法开釆。

4.寻衅滋事

2002年至2016年,被吿人陈某双在盐津县柿子镇重生村收买笋子,收到笋农交给的笋子后,均以笋子质量不合格为托言,拒付5名受害人尾款合计68000元。

2015年5月至9月,被吿人陈某双向受害人杨某明、王某均收买笋子,在付出了部分货款后将对方拉入电话黑名单,相继拒不付出3万元余款、27008元余款。

2016年8月,被吿人陈某双以每吨笋子给受害人陈某林每吨500元加工费的方法并付出20000元,要求陈宗林代为收买笋子。陈宗林将笋子收买后,陈某双又请4名受害人以每吨400元至500元的价格用马协助驮运笋子。过后,陈某双以笋子质量欠好、生意亏本为托言,回绝付出5名受害人的笋子金钱及加工费合计11472. 6元、驮运笋子费用合计6578.85元。

2016年冬月,被告人陈某双向砂石厂老板石某忠索要20000元被拒后,纠合被吿人胡某宽、严某等人,到该砂石厂强行阻挠施工。

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双以石某忠砂厂租借到期为托言,开车将石某忠坐落彝良县两河镇田黄村施家坳组的砂石厂送料口堵住,禁绝该砂石厂出产,并谩骂、殴伤受害人秦某。过后,陈某双伙同胡某宽、严某、罗某才以32000元入股该砂石厂。

2017年腊月,被告人陈某双与姜某红合伙树立的砂石厂架起电线,要从受害人林某莲家的地里经过,遭到对方对立,陈某双便指派被告人胡某邀约罗某等人“维持次序”,陈某双对林某莲、陈某敏进行谩骂。随后,该砂石厂架电线时又遭到施家坳组乡民阻挠,参加“保护次序”的王某记对受害人吴某翠施行殴伤。

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双、胡某宽由于砂石厂用水,谩骂、要挟与其发作胶葛的发作胶葛的盐津县柿子镇重生村泡桐湾社两个乡民。

同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双得知受害人饶某富欲在其砂石厂建筑工棚,被告人胡某、陈某文邀约被告人张某雄、赵某才、严某勇、黄某龙等人到该砂石厂,张某雄殴伤了饶某富,胡某、赵,赵某才、严某勇、黄某龙等人也上前对代某春等3人施行殴伤。经判定,受害人罗某勇的轻伤二级,饶某富轻微伤。

同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双为砂石厂架电杆,指派胡某、陈某文、赵某才等人,将乡民林某润打伤;陈某双等人与乡民熊某书、沈某秀发作肢体冲突,致使熊某书背部受伤;被告人姜某红以被害人陈某洪阻止其申办砂厂许可为托言,电话谩骂对方后,又到陈某洪办公室对其谩骂、要挟,在驾车途中又对受害人李某武进行谩骂、要挟;被吿人姜利红渣土倾倒时,与发作胶葛的受害人林某莲进行谩骂,后又提刀砍林某莲的老公时被人阻止。

“这个违法集团经过纠合社会清闲人员张某雄,赵某才、黄某龙、严某勇从事违法违法活动,釆用要挟、谩骂、恫吓、殴伤等手法欺压百姓,导致部分大众受伤,给当地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方审理以为,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双为牟取不合法利益,见石某忠在彝良县两河镇田黄村施家坳社处开釆砂石有利可图,便以石某忠等人开办的砂石厂占用其地盘为由,纠合被告人胡某宽、严某等人,屡次选用暴力、要挟、造势等方法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阻止施工,又陈某双与被告人姜某红共谋建立“利红砂石厂”,被告人胡某宽、胡某、石某忠入股,将砂石厂承包给被吿人胡明勇不合法挖掘,形成国家矿产资源产重受损。在此进程中,逐步形成了以陈某双、姜某红为首要分子,胡某宽、胡某、陈某文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违法集团。

“被吿人石某忠、胡某具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公诉方以为,12名被告人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提请一审法院依法对12名被告人进行如下判处——

以不合法釆矿罪、波折公事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查被告人陈某双的刑事责人;

以不合法釆矿罪、波折公事罪、寻衅滋事罪追查被告人姜某红的刑事责任;

以不合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查被吿人胡某宽的刑事责任;

以不合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追查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

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查被告人严某的刑事责任;

以寻衅滋事罪追查被吿人陈某文、张某雄、黄某龙,赵某才、严某勇的刑事责任;

以不合法釆矿罪追查被告人胡某勇、石某忠的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修改:刘少飞

▍内容来历: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申时勋,通讯员 迟学斌 拍摄报导

▍归纳修改:马龙日子网(版权归原作者一切,侵权请联络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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