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宣威:老乡想娶媳妇,他一会儿“赚了”7千,一会儿“赚了”2万6!
现在都2019年了,花钱买媳妇的现象仍是有……
近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拐卖妇女案,因娶不上媳妇,多名男人请别人从外地拐卖妇女回来当媳妇,终究,卖方和买方均被判处惩罚。
被告人郭某某在江西打工,其家园的陆某某因在本地娶不上媳妇,便想请郭某某为他从外省介绍媳妇。郭某某所以于2013年10月,以到宣威买大理石钻石为名,将江西人夏某某带回宣威,并联络需娶妻的人来看,陆某某看中满足后便要求郭某某将人留下,并按两边谈成的价格支交给郭某某人民币7000元,郭某某将夏某某的身份证躲藏后将夏某某拐骗到陆某某家。夏某某屡次想要脱离均被陆某某阻挠,后夏某某与陆某某一同共同日子并生育子女。
郭某某这次“介绍”婚姻的成功,让郭某某找到了生财之道,也让其村子里一些娶不上媳妇的人找到了处理的办法。后在村里一些人的要求下,郭某某伙同与其同居日子的江西男人毛某某于2015年5月、2015年下半年,别离将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拐骗到宣威,郭某某的老公高某某也参加其间,将吴某某、李某某别离以22000元、26000元的价格卖给浦某某、李荣某为妻,在洽谈价格的过程中,浦某某的堂兄浦某、李荣某之母彭某某明知是拐骗的妇女而积极参加价格洽谈,促进生意的建立。
法院审理
宣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意图,拐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威逼、诈骗等非暴力手法使妇女脱离家庭并为自己所操控的行为,拐骗的办法多种多样,包含但不限于以协助介绍目标、安置工作等为钓饵,拐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的共同违法中,进行接应、转送、接转被拐骗妇女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以到宣威买大理石钻石为由,拐骗夏某某随自己离家后躲藏夏某某的身份证并将夏某某出卖给别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契合拐卖妇女罪的违法构成要件;被告人毛承某某与郭某某共谋后将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协助介绍目标为钓饵,拐骗二被害人离家并将二被害人出卖给别人,郭某某的老公高某某明知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系拐骗来的妇女参加接送、让二人在家暂住、谈价格时均在场,被告人郭某某、毛某某、高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在拐骗吴某某、李某某的违法中,三被告人系共同违法,被告人郭某某在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系主犯,被告人毛某某、高某某在违法中起辅佐效果,系从犯。
收购人浦某某、积极参加谈价的浦某、彭某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购、谈价,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已构成收购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告人浦某某、浦某系共同违法,浦某仅参加讲价,在共同违法中起辅佐效果,系从犯。
结合案子状况、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罪态度、悔罪状况及社会损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及相关法令条款的规则,判处涉案的六被告人七个月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6万不等的惩罚。
纵观这个案子,乡村娶不上媳妇,从一个家庭的视点来说确实是让人焦虑的,从大的方面来看或许已成为一个不行疏忽的社会问题。可是,再有多少焦虑,多少问题,都不能违反品德的底线,冒犯法令的红线,不然都将遭到应有的制裁。
来历:宣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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