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未经答应河道采砂 或追查刑事责任
未经答应河道采砂
或追查刑事责任
我省将实施河湖保护名录准则
相关法令自3月22日起实施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1月11日通过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办理法令》,自2020年3月22日起实施。
本法令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水坝、人工水道工程设备及其水体。我省实施河湖保护名录准则,加强水源地保护和要点河湖专项整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河湖保护和办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编制规范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查看,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发布。
法令规则,在河湖办理范围内制止下列行为:1.建造阻止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安稳、损害河边堤防安全和其他阻止河道行洪活动;2.内行洪河道内栽培阻止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3.损坏、侵吞、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讯设备以及防汛备用器件、物料等物资;4.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转或许损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炸、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5.围湖造地或许私行围垦河道;6.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7.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8.其他依法制止的行为。
违背本法令规则,未经答应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期限采纳修正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挖掘砂石价值百科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未依照答应规则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期限采纳修正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挖掘砂石价值百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纳修正补救措施的,由答应机关撤消河道采砂答应证。
违背本法令规则,未对工程设备进行日常查看和保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损害堤堰安全、影响河势安稳、阻止行洪疏通等状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许个人承当,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崔虹 赵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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