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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规范》宁夏规范出台并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3-24 11:01:46 来源:自媒体 作者:搜狐城市-银川

原标题:《家庭寄养标准》宁夏标准出台并施行

——首要照顾人及家庭成员无违法记载 3周岁以下儿童不组织寄养

来历:宁夏日报

3月23日,宁夏民政厅发布最新出台的《家庭寄养标准》宁夏标准,规则家庭寄养作业术语和界说、基本要求、寄养条件、寄养联系的建立、跟进服务、寄养联系的免除、儿童再安顿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儿童福利组织家庭寄养作业。

该标准指出,寄养儿童需是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标准程序托付在社会家庭中哺育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或爸爸妈妈被掠夺监护权、监护人缺少监护照顾才能或事实上无人育婴等其他有需求的儿童。

对寄养家庭,要求有儿童福利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居处,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寓居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寓居水平;未设电梯的楼层不宜高于4层(含4层);首要照顾人的年龄在30周岁到65周岁之间,具有照顾儿童的才能、经历,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首要照顾人及家庭成员未患有流行症、精力疾病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育婴、生长的疾病;首要照顾人及家庭成员无违法记载,无不良日子嗜好,联系友善,与邻里联系融洽;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处于当地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均有寄养志愿,对寄养作业知道共同;家庭中无6周岁及以下的儿童等。每个家庭寄养的儿童人数不超越2人。

宜家庭寄养的儿童,除满意寄养条件外,需是对家庭哺育有情感需求,儿童身心状况合适家庭哺育,不需求长时间进行医疗恢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方面技能照顾的轻中度残疾儿童。需求长时间依托医疗恢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方面技能照顾的重度残疾儿童;处于流行症活泼期的;具有严峻精力类疾病或长时间出现异常心情行为的;3周岁以下的,不组织家庭寄养。年满8周岁以上,具有正常认知的儿童,是否寄养应征得儿童赞同。

寄养联系建立后,要求社工或作业人员每周跟进应不少于1次,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哺育实效评价。对有轻视、忽视、优待、损伤寄养儿童行为,唆使寄养儿童从事违法违法活动,借机对外募捐敛财等行为的,将免除寄养联系,必要时还将追查法律责任。(记者 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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