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对生态林,与经济林确认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确认规范的告诉 林退发[2001]55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出产制作兵团林业局 为愈加科学合理地界定生态林和经济林保证退耕还林工程的顺畅施行现将《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确认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因特殊状况以上规范难以履行需求作部分改变的其改变请有必要报我局同意。 原以我局办公室办造字[2000]72号印发的《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确认规范》试行一起废止。
附《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确认规范》 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国家林业局印 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确认规范
1规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制作包含退犁地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2 首要术语
2.1 生态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建以削减水土流失和风沙损害等生态效益为首要目的的林木首要包含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以及竹林等。
2.2 经济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建以出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首要目的的林木。
3 生态林确认规范
契合以下4项条件的确认为生态林。
3.1 造林树种。附表1中所列的乔木树种附表2中所列的灌木树种附表3中以生态效
益为首要目标的兼用树种。
3.2 造林密度。乔木树种营建的生态林南边下限为每亩100株竹类为35株北方为
120株灌木树种营建的生态林南边下限为每亩150株北方为170株。附表3中的以生
态效益为主的兼用树种其造林密度到达《造林技能规程》要求。
3.3 植被装备。用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营建纯林或混交林时依据各树种的份额乘以
规则密度来确认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与草进行乔草、灌草以及乔灌
草混交时若当年草的盖度大于0.2各树种的密度下限不得小于规则造林密度的90附
表3中的树种与灌草混交时当年灌草盖度不得小于0.2。
3.4 运营方法。生态林运营首要是使用天然地力构成和康复林分植被。制止采纳大面积的
垦复、松土、割灌、除草等育婴方法。
4 经济林确认规范
契合以下4项条件的确认为经济林。
4.1 造林树种附表4中所列的经济林树种附表3中所列的以经济效益为首要目标的兼
用树种。
4.2 造林密度到达《造林技能规程》中规则的造林密度要求。
4.3 植被装备用附表3和附表4中的树种营建纯林或混交林时依据各树种的份额乘以
规则密度来确认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3中的树种虽与灌草混交但当年灌草盖度小于
0.2。
4.4 运营方法经济林选用嫁接苗、大苗、名特优苗等造林后可进行部分垦复、松土、
上肥等育婴方法一起有必要采纳林草间作和制作生物埂等水保方法。
5 其它状况
5.1 生态林与经济林带状、块状混交时依据混交份额别离计入生态林和经济林面积。
5.2 林与草带状、块状混交但达不到生态林和经济林造林密度和植被装备要求时按林草
所占份额别离计入林和草面积。
6 附则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规范的告诉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造发[2004]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
人工造林初植密度规范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
(公司)新疆出产制作兵团林业局
为了更好地推动退耕还林工程制作经总结各地施行退耕还林工程的经历以及考虑到
全国各地天然条件的差异本着科学求是的准则我局决议对退耕还林中人工造林的初植密
度规范做进一步完善并告诉如下
一、各地在退耕还林工程制作中营建生态公益林应严格履行《生态公益林制作技能标
准》(GBT183773—2001)所规则的初植密度规范营建经济林应严格履行《造林技能规
程》(GBT15776—1995)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制作技能规程》(LYT1557—2000)所规则
的初植密度规范到达上述规范要求则确认为合格。
二、各地在实践中关于上述规范中没有规则的树种的初植密度确认作业实施个案处
理方法。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林和科技管理部门依据本地多年造林经历一起安排
出产、科研、教育单位的专家依照我局《规范化管理方法》规则的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论
证经过的详细确确定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正式报送我局批复我局
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周之内予以答复。未报我局或未经我局同意的确确定见不得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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