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维护海洋生态不容有失!海南一同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近来,海南省海口海事法院对公益诉讼申述人文昌市检查院诉被告文昌市农业乡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宣判。该案是海南首例判定的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子,经审理,海口海事法院依法承认被告对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彻底实行法定责任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单位在六个月内持续实行法定责任。
2018年4月3日,文昌市检查院在文昌市冯家湾海域查询时发现很多定置网(经鉴定为禁用捕捉渔具),随后向文昌市农业乡村局宣布诉前检查主张,要求其对辖区内一切运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度的定置网依法进行整理,并对不合法捕捉行为进行处分。文昌市农业乡村局展开专项整理举动后,于6月25日回函称,共发现101张定置网,处理方式为劝导渔民自行撤除67张,强制整理31张,抄获运用定置网捕捉作业的渔船3艘并予处分。
对此,文昌市检查院屡次实地检查、跟进监督时,发现涉案海域内仍有违法定置网。文昌市检查院以为,文昌市农业乡村局劝导渔民自行整理的处置办法不符合法律规则,对违法行为的依据未进行保存,对或许构成犯罪的行为也未移送相关部分处理,未能有用遏止不合法捕捉行为。所以,以文昌市农业乡村局未彻底实行法定责任为由诉至海口海事法院。
文昌市农业乡村局表明,已依照诉前检查主张的要求,严厉实行法定责任,对统辖海域的不合法捕捉状况进行了全面整理,但是不合法捕捉具有反复性、机动性、持续性等特色,难以从根本上根绝。文昌市农业乡村局要求渔民自行撤除67张定置网,是在无法及时查清网具权属状况下,为赶快铲除定置网而采纳的分散性办法。在对不合法捕捉行为的处理中,并不存在未依法查询取证、不保存或许灭失的依据的状况。
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则,渔民在禁渔期内捕捉作业或运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度的定置网进行捕捉作业的,均归于违法行为。被告作为渔业监督管理部分,发现渔民在禁渔期内运用定置网捕捉作业时,应依法采纳整理定置网的强制办法,依法查询取证,在查明违法行为主体的状况下应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关于构成犯罪的还要追查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文昌市农业乡村局对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彻底实行法定责任的行为违法;鉴于被告辖区海域内至今仍存在违法定置网,要求被告持续实行查办定置网的法定责任具有客观条件和现实意义,遂责令被告在六个月内持续实行法定责任。(检查日报 李轩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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