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水利工程检验的分类及作业内容
水利部2008年3月3日发布《水利水电建造工程检验规程》SL223—2008,自2008年6月3日施行。该规程适用于由中心、地方财政悉数出资或部分出资建造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造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检验,其他水利水电建造工程的检验可参照履行。
一、水利水电工程检验分类
依据《水利水电建造工程检验规程》,水利水电建造工程检验按检验掌管单位可分为法人检验和政府检验。
法人检验应包含分部工程检验、单位工程检验、水电站(泵站)中心机组发动检验、合同工程竣工检验等。
政府检验应包含阶段检验、专项检验、竣工检验等。检验掌管单位可依据工程建造需求增设检验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二、水利水电工程检验的基本要求
依据《水利水电建造工程检验规程》,检验的基本要求是:
1.工程检验定论应经2/3以上检验委员会(作业组)成员赞同。
2.工程检验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鉴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清晰定论定见。
三、水利水电工程检验监督办理的基本要求
依据《水利水电建造工程检验规程》,有关检验监督办理的基本要求:
1.水利部担任全国水利工程建造项目检验的监督办理作业。
2.项目法人应在开工陈述同意后60个作业日内,拟定法人检验作业计划,报法人检验监督办理机关和竣工检验掌管单位存案。
留意:依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规章的决议》(水利部令第46号),将《水利工程建造项目检验办理规则》(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第十三条中的“在开工陈述同意后60个作业日内”修正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作业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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